國際油價從2008年7月初每桶145.29美元的歷史高位回落至今,每桶已不足60美元。4個月之內如此之大的油價跌幅實在前所未有。
從長期看,假如排除技術進步導致在油氣的勘探開發(fā)或者新能源的廣泛經濟應用上實現革命式突破的可能性,人們對油價長期上漲的趨勢應當沒有異議。但在短期,就如同近兩年市場的表現,投機活動或經濟衰退預期會使國際原油市場價格遠遠高于或低于長期價格趨勢。是否能夠把握短期市場價格對于長期趨勢的偏離從而做出相應的商業(yè)反應,將直接關系到市場上買賣雙方各自潛在利益的實現。
進口和開發(fā)戰(zhàn)略相機而動
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石油進口國,關注某時點上油價高低的意義,在于如果判斷國際市場油價因為投機炒作等原因高于長期趨勢,就應該通過政策工具引導國內油企盡量開采國內的資源;而若認定國際市場處于低價時期,就應該盡量從國際市場購買原油和成品油。
當國際油價偏低時,在國際市場上以低價購進石油供應國內市場,就相當于以低價購買石油進行儲備,只不過形式上是將國內資源儲存地下留待開發(fā)而已。這就是筆者曾經撰文提出的,我國的石油進口戰(zhàn)略和開發(fā)戰(zhàn)略應當相互配合,做到“擴大進口,以購為銷”,“緩采為儲、適度開發(fā)”。
從數據上看,當前11月12日每桶56.12美元的油價已經低于最近一輪油價上漲通道中2005年6月的水平。不難判斷,目前的國際油價水平已低于長期趨勢,而這正是中國擴大進口規(guī)模的大好時機。
然而,要通過企業(yè)行為實現“以購為銷”、“緩采為儲”的目標,需要引導油企的自利行為對國際市場價格和資源稅費水平的變化做出符合國家利益的反應。為此,政府必須在石油資源開發(fā)環(huán)節(jié)掌控有效的稅費政策工具,而這顯然離不開價格激勵機制的科學設計。
現有資源性稅費的缺陷
我國當前的情況是,在資源開發(fā)環(huán)節(jié),石油企業(yè)負擔的資源性稅費主要包括資源稅和石油特別收益金。前者目前的最高水平為每噸30元,即油企開采每噸原油最多繳納資源稅30元。按照1噸合算7.33桶計算,生產每桶原油需繳納的資源稅不到4.1元人民幣,或60美分左右。后者是指國家從2006年3月開始對石油開采企業(yè)在國際油價超過一定水平后銷售國產原油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目前,石油特別收益金是在原油價格超過每桶40美元后起征,實行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性質屬于中央財政非稅收入。
相比而言,前者雖是法定稅種,但僅具有象征意義;而后者盡管是非稅形式,卻對企業(yè)成本產生明顯的影響。
回顧國際原油價格的歷年走勢,我們不難分析出2006年初石油特別收益金的出臺背景、原因與目的。經歷了上世紀最后10年的市場低迷,國際原油月均價終于在2000年6月再次站上久違了的每桶30美元的高度。此后油價在19美元至35美元的區(qū)間內反復振蕩,最終在2003年10月宣告30美元的價位一去不返。隨后油價繼續(xù)穩(wěn)步上升,2004年5月首度登上40美元,同年10月跨上50美元,次年8月又超過了60美元。其間雖有小幅價格波動,但這一輪上漲趨勢確認了低油價時代的終結。
在2006年3月特別收益金政策出臺后,同年4月國際油價首次突破70美元。盡管當時國際油價已經處于上升通道,我國的石油資源稅負卻一直處于過低水平,沒有實質性提高,國家未能獲得合理的資源收益。
可以認為,當時推出特別收益金的主要目的是調節(jié)國家和油企之間的利益分配,一方面將因油價上漲帶來的部分利益繼續(xù)分配給從事開發(fā)經營活動的油企,另一方面使國家得以更合理地占有資源所有權的收益。直至今年7月上旬,國際油價已從2006年4月的70美元水平上漲一倍有余,征收特別收益金的政策對確保國家占有國有資源收益所起到的作用功不可沒。
然而,隨著紐約商品交易所交易的原油期貨價格在今年7月14日二度確認145美元每桶的高點之后,國際油價持續(xù)下挫,一瀉千里,特別收益金的水平也隨之大幅下降,F在,我們的注意力可以暫時移開通過石油特別收益金的征收重新分配高油價帶來的利益,但結合中國作為石油進口大國的地位,我們對特別收益金制度的利弊得失進行冷靜思考和全面評價卻正當時機。
作為進口大國,中國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在低油價時期積極運用資源稅和特別收益金為主的政策工具,通過“以購為銷”實現“緩采為儲”。然而,特別收益金被設計為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這雖然足以緩和國家和油企的利益分配矛盾,但從根本上無法作為價格杠桿發(fā)揮調節(jié)國內資源開發(fā)的作用。
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的方式決定了油企負擔的資源稅費無論是相對比例上,還是絕對數量上,都會隨著油價的升高而提高;同時,油企雖然在開發(fā)環(huán)節(jié)的利潤率會降低,但絕對利潤仍會增加。
由此不難判斷,油企在高油價時期完全有動機加大對國內資源的開發(fā)力度,以收獲高油價給油氣開發(fā)活動帶來的更高絕對收益。但是,進入低油價時期后,只要開發(fā)國內資源的成本低于在國外進行開發(fā)的成本,油企同樣會積極開發(fā)國內資源,并無動機從國際市場購買原油和成品油。
通過這樣的簡單分析,我們可以得到兩點基本認識:第一,過低的資源稅費水平意味著過低的企業(yè)資源成本,會刺激企業(yè)過度開發(fā)國內資源,不利于激勵企業(yè)到海外尋找資源;第二,特別收益金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方式的設計,不能有效引導油企在低油價時期積極從國際市場購買原油供應國內市場,做到 “以購為銷”,因此在客觀效果上無法以低成本為國家進行石油資源的儲備,實現 “緩采為儲”。
新的設計思路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提出兩點思路:首先,特別收益金作為石油資源稅費的一部分,應直接通過法定程序將其非稅收入形式改變?yōu)槎愂招问,進而從法律上提高我國的石油資源稅費基本水平,以反映資源所有權的真實應得收益。
第二,在結構設計上,應將資源性稅費劃分為兩個部分:其一,基準部分,即資源稅部分,反映資源原始稟賦的價值,該部分不受油價及其背后供求因素的影響;其二,浮動部分,即國內資源開發(fā)調節(jié)費部分,根據國家能源戰(zhàn)略意圖,政府在相對低油價時,提高國內資源開發(fā)調節(jié)費率,增加低價時期開采國內石油的成本,意在減少國內石油開采量,鼓勵石油公司進口原油;在相對高油價時,少征收或不征收浮動部分的國內資源開發(fā)調節(jié)費,降低高價時期的石油開采成本,鼓勵石油企業(yè)增加國內石油開采,減少高價進口。
通過這樣的石油資源稅費結構的設計,讓水平得到提高的資源稅一次性地解決國家和油企間的分配問題,而讓調節(jié)費部分引導油企的跨時開采決策,從而解決跨時開發(fā)的社會效率問題。
誠然,從提出思路到制定出可實施的政策方案還需要更為系統和細致的調研與設計,但是我們至少應當認識到現有特別收益金的征收方案只能有助于解決分配問題,而不能解決跨時效率問題的內在缺陷。
在全球經濟前景暗淡、國際石油市場低迷的環(huán)境下,中國作為進口大國,不但可以在進口成本上稍釋重負,還應當抓住這一大好機遇調整進口戰(zhàn)略和國內資源的開發(fā)戰(zhàn)略。
因此,重新審視特別收益金的設計、全面評價我國石油資源稅費制度,以及進行相關系統性改革的工作都應當納入日程、盡快開始。